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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1-09-16 22:10:11 来源: 作者:
(1)为规范广安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捐赠资金的接受、使用、监督、信息反馈与公开等流程管理,完善捐赠资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与法规,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为货币形式,主要为直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上级红十字会、境外红十字会(组织)及市外红十字会转拨捐赠款;区市县红十字会、园区红十字会工作管理部门汇缴捐赠款。
(3)捐赠资金的使用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4)捐赠资金核算会计制度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捐赠票据管理按国家财政部门的要求执行。捐赠票据在市财政局申购,实行领用登记和票根归档管理。
(5)捐赠资金接受
依法在民政部门申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唯一专户进行捐赠资金接受和使用核算。
按照内部控制要求,捐赠资金的接受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财务手续完备、会计专账核算、银行专户储存、账款相符、账表相符和台账清楚。
接受部门
常态下捐赠资金由负责财务工作人员接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资金接受组负责接收。
接受方式
现金方式:在机关财务室或指定地点,接受捐赠应两人以上,接受捐款应当场清点复核,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募捐箱收入需两人以上开箱共同清点后,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票据上注明募捐箱收入;捐赠现金应当日存入捐赠资金专户。
转账方式:收到银行转入的捐赠款,财务人员及时打印银行回单,并下载网上银行明细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核对、汇总并进行会计核算。
(6)捐赠资金统计
按时做好各类捐赠收入的统计汇总工作。常态下每月统计一次,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期,每日或按规定时间内统计。
捐赠款项按照定向、非定向,下设企业、个人,市内汇缴、市外转入等多种形式分类统计,根据灾害分类向执委会、监事会、上级红十字会和相关单位报告捐赠收入情况。
捐赠款项未注明捐赠意愿的,按非定向捐赠接受。在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捐款备注信息未注明捐赠意愿的可视作为该灾害(突发事件)的捐款。
(7) 捐赠资金核算
专账核算。捐赠资金采取独立帐套、专账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捐赠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银行费用和经执委会批准后的人道救助等相关项目。
专人管理。捐赠资金的日常核算由财务人员负责,对出纳交接的单据及时录入会计凭证,定期对账,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严格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8)捐赠资金使用
使用范围
紧急阶段为受困人群的衣、食、住等提供人道救助物资和资金。
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紧急救援、转移受困人群、运送救援物资等发生的费用。
捐赠人指定的受赠对象或援助项目。
经上级部门或执委会批准的其他用于救灾、救援和救助方面的支出。
按受灾地区政府统一规划施行的灾后重建、生计项目支出。
上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国内红十字会及境外红十字会(组织)援助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支出。
资金审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拨付流程
定向捐赠资金的拨付。由办公室或资金接收组提交拨款申请,执委会研究决定,会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转拨给指定捐赠对象或所属红十字会。
非定向捐赠资金的拨付。紧急阶段,由办公室或资金接收组根据灾情、灾区需求提出初步意见,根据“三重一大”相关规定,由红十字会与纪检组共同研究或征求纪检组意见,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政府指挥部批准后转入受赠单位账户。非紧急阶段用于灾后重建或其他援助项目,办公室拟定用款方案并与纪检组共同研究或征求纪检组意见,形成分配建议方案,根据“三重一大”相关规定,经执委会研究决定,会领导签署意见后使用。
各项拨款业务,必须齐备相关资料。
转拨或下拨的捐赠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用款单位,不得滞留。如遇会领导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时签署的,业务部负责人以短信(微信)请示得到批准后,财务人员凭批准信息的截图拨款,事后补齐相关签字手续。
(9)捐赠资金公示
公示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公示信息由会领导审批后在市红会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10)财务报告
办公室编制捐赠资金接受、使用年度财务报告,经执委会审议后,报理事会审定。
(11)捐赠资金监督
监事会为捐赠资金接受、管理、使用、公示等环节的监督部门,并将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监察计划。
捐赠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擅自改变用途。
(12)捐赠资金审计
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办公室要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并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执委会,接受监事会的督查。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不依法开具捐赠票据的;
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县级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15) 本办法由广安市红十字会执委会解释。
(16)本办法自 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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