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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21 16:21:49 来源: 作者:
(1)募捐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声誉。
(2)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3)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捐赠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的物品。捐赠人捐赠时不得使用歧视性、侮辱性化名。
(4)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5)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合规的捐赠票据,依法享受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6)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7)捐赠款物由红十字会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加强捐赠款物财务管理,及时做好账务记录,做到账账、账表、账物相符。
(8)捐赠款物使用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工作。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尊重捐赠者意愿;非定向捐赠的款物,可根据红十字会人道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9)捐款使用原则:量入为出、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者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10)捐款用于人道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料和文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救助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等,每月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人道救助应重点关注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困难家庭,关注“三献”志愿者及困难家庭。
(11)救助款发放形式主要以银行转账到申请人个人账户,也可根据实际,上门探望发放或申请人直接到红十字会领取。
(12)在使用捐赠款物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书面同意。
(13)不得将捐赠款物用于红十字会一般行政性开支,不得将捐赠款物转移给其他单位作行政经费使用。
(14)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15)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6)使用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17)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18)在自然灾害、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期间,在遵照捐赠者捐赠意愿的前提下,募捐的款物的使用报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19)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报省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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