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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22 09:30:34 来源: 作者: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红十字会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监督,有效防范风险,使项目惠民生、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红十字会实施的项目需经过项目评审并按市红十字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市红十字会成立公益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公益项目的评审并监督实施。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担任,委员3名由市红十字会科室负责人担任。项目管理委员会设在市红十字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对需要论证或风险评估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决定成立专家委员会提请论证或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熟悉本类项目的相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市红十字会相关科室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评审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提出评审申请:
1.属于合作的项目,合作方或捐赠方已经书面表达项目意愿,已形成合作方案并签署了协议;
2.属于自主实施的项目,负责实施的科室已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分析,并形成了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七条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评审申请后,符合评审条件的,向副主任汇报并报主任,会商决定是否召开评审会议。
第八条评审会议召开前需要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由副主任负责筹备并出席。
第九条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审议程序进行审议;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对外泄露;
3.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得干扰其他评委发表相关意见。
第十条评审会议由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的科室对项目做全面介绍;
2.有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宣读论证结论;
3.委员阅读项目资料,质询并讨论;
4.表决。赞成票为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第十一条在评审过程中如有疑问无法做出决议的,应要求申请科室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时补充完善,再评审或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评审通过并经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相关科室要抓紧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周期在1年以上的要按年度提供项目实施评估报告;项目结束后应提交终期报告。项目因各种原因需提前终止的,应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对项目执行较好,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到期后希望继续实施的,可不需再评审。
第十四条对项目执行不力,项目管理委员会应及时督促执行科室认真执行;督促后仍然执行不力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社会效益不明显,或存在严重风险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议,终止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红十字会项目的管理实施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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